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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被关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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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进行羁押的人都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一、拘留适用于以下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 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 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 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的主要特点

1、拘留是机关或者人民依法决定,由机关执行,包括人民在内的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采用。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如果没有紧急情况,机关、人民有时间办理逮捕的批准手续,不需采取拘留。

3、拘留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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