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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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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3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其中2001年第2个综合题有3分的考点来自本章的"表见代理"。
  本章于2000年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重要内容;2003年指定教材对"经济法的形式"、"法律行为的分类"等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2004年指定教材对第一节"本书的基本体系"部分进行了调整,但不属于考试内容。
  复习本章时,考生应特别注意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在《合同法》、《担保法》综合题中的应用。
  本章考点精析
  本章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2)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4)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5)委托代理中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6)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7)表见代理;(8)诉讼时效期间;(9)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0)仲裁和诉讼。
  
  一、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2004年调整)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例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2003年)
  【答案】√
  【解析】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2)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例题】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97年多选题)
  ①依照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题】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
  A.依照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B.依照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答案】ABCD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的主体两大类,国家机关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例如国家对内对外发行债券、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案】ABCD
  【解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某市财政局);(2)企业(某公司的子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某研究院);(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个人(公民陈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1999年)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答案】BCD 
  【解析】选项A"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的范畴;选项B属于"物"的范畴,选项C属于"行为"的范畴,选项D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
  【例题2】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3大类,其中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4、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作为经济权利,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1999年)
  【答案】×
  【解析】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1)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解释】如果甲故意向乙作出"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1瓶矿泉水"的意思表示,则甲无权主张自己的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乙则可以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例题】如果甲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
  【答案】×
  【解析】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解释】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解释】本考点在2000年、2002年的多选题两次出现,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7条),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相关连接】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选项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选项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与"乙企业"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选项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4)在选项B中,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例题2】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2年)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是( )。
  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D.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AB
  【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1、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连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1年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则视同"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甲、乙企业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依法撤销该合同。需要注意的是:(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
  2、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一经撤销,其行为自开始时无效。
  【例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 )。(2003年)
  A.6个月
  B.l年
  C.2年
  D.20年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1年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视同"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解析】(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可以因当事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二者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选项A是正确的;(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其中错误的是( )。
  A.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B.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C.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D.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6个月,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
  【答案】CD
  【解析】(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2)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例题3】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答案】√
  【解析】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五、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
  【相关链接】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代理制度的区别:(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地"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2001年)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D
  【解析】(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能地对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选项A不属于代理;(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选项B不属于代理;(3)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C不属于代理;(4)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

  六、代理的适用范围
  1、 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例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
  A.遗嘱
  B.约稿
  C.寄售
  D.申报行为
  【答案】D

  七、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
  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在"代理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授权不明的,属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八、表见代理(重点关注)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解释】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正是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因此,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冤枉"。在案例分析题中,如考到表见代理,整个故事将围绕"善意"和"有理由"展开,因为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有理由"是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具体案例见第八章《合同法》2001年综合题。
  【例题1】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 (2000年)
  【答案】√
  【解析】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代理权滥用的是( )。
  A.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B.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C.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D.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属于无权代理。

  九、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重点)
  (1)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2000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答案】ABD
  【解析】(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适用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例题2】张某于2001年12月1日从A公司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2001年12月10日在首次使用时因产品质量问题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某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期间为( )。
  A.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
  C.2001年12月10日至2002年12月10日
  D.2001年12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
  【答案】C
  【解析】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十、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1.诉讼时效(4年、2年、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案例】A公司对B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如果B公司于1996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2年内(1996年1月1日-1998年1月1日)向人民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请求权。尽管B公司丧失了诉讼请求权,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因此B公司仍可以请求A公司予以赔偿。
  (2)如果B公司于2003年4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不予保护。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撤销权的时效:(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十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解释】本考点在2002年的单选题中出现。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应按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复键",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考生应注意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按"暂停键":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案例】A公司对B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1998年1月1日,A公司于2003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2003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3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
  (2)2003年9月1日发生地震,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9月1日暂停计时,10月1日恢复计时,即诉讼时效期间推迟至2004年2月1日。
  (3)2003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1月1日-2004年3月1日。
  【例题1】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2年)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乙出差遇险发生在2001年的12月,则正确答案为B。
  【例题2】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2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例题3】2001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
  B.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0日
  C.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20日
  D.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20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1年6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十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释】本考点在2003年的单选题中出现。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2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引起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例题1】2000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定一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如A企业在2001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 )。
  A.2001年6月1日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
  B.2001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
  C.2001年5月16日A企业同意偿还借款
  D.2001年6月5日发生强烈地震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发生强烈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而非中断。

  十三、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1.仲裁
  (1)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2003年新增)。
  (3)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
  【解释】由于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人民申请执行。
  2.诉讼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仲裁协议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诉讼。
  (2)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并非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三个阶段。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链接】对于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
  (4)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例题1】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 ) (2000年)
  【答案】√
  【解析】(1)在仲裁程序中,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2)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例题2】仲裁庭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02年)
  【答案】√
  【解析】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3】人民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2003年)
  【答案】√
  【解析】(1)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并非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三个阶段。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 二 章 企业法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03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2001年2002年2003年
单项选择题2题2分2题2分0
多项选择题2题2分1题1分3题3分
判断题2题2分2题2分1题1分
合 计6题6分5题5分4题4分
  1999年指定教材增加了《合伙企业法》,2000年指定教材增加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当年试题中均出现了综合题,1999年的分值高达17分,2000年的分值为13分。2003年指定教材在第四节增加了"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部分,2004年指定教材基本没有变化。
  本章考点精析
  本章的主要考点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2)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4)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5)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9)入伙和退伙;
  (10)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
  (11)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12)厂长、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区别;
  (13)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解释】投资人甲于2002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000年)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基本相同,但只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一般不需要考生界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试题已经明确指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2002年)
  【答案】×
  【解析】只有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B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D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例题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例题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
  A.公务员
  B.民警
  C.商业银行信贷员
  D.国有企业工人
  【答案】D
  【解析】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解析】(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考生需要分清对内、对外的效力:(1)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了控制经营风险,甲规定乙在签订合同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如果乙未经甲的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一份标的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由于丙为善意第三人,该买卖合同有效。投资人甲不得以乙超越其内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1年)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受托人的职权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1】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
  【答案】×
  【例题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答案】√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3)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注意多选题)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因此当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只有投资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才应当解散。
  【例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有(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
  D.投资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
  【答案】ABCD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相关链接】(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清算时,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债权,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2001年)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AB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选项A不符合规定;(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B不符合规定;(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C不符合规定。
  【例题2】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题】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 (2000年)
  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缴纳罚款
  C.缴纳罚金
  D.没收财产
  【答案】A
  【解析】(1)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重点)
  考生应准确把握合伙企业的三个特征: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2)合伙企业是"人和性质"的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一)《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1)《合伙企业法》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法》也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例题】下列事项中,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是( )。
  A.王某与李某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
  B.郭某与胡某合伙设立酒吧
  C.陈某与张某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D.高某与杨某合伙设立牙科诊所
  【答案】B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A.B.C.D于2003年4月1日设立合伙企业甲,其中合伙人A以专利权折合10万元出资。如果A自己向银行贷款,以该专利权进行质押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重点)
  1.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其他事项
  (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解释】本考点在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的多选题中四次出现,考生必须熟练掌握。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可以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有( )。(2000年)
  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B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有( )。 (1999年)
  A.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 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ACD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2001年)
  A.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例题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2002年)
  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例题5】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2003年)
  A.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答案】ACD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合伙损益分配原则(重点)
  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其损益分配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损益分配的"比例"
  (1) 合伙人的损益分配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2)即使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也不是按照出资比例,而是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损益分配的"时间"
  合伙损益分配的时间比较灵活,既可以按年度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合伙损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例题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1999年)
  【答案】×
  【解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例题2】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2002年)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申请人民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而非股权式企业,其损益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与出资比例无关。
  【例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须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按出资比例分担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答案】AC
  【解析】(1)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因此也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合伙企业内部,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2000年)
  A.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BC
  【解析】(1)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其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
  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只有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七)合伙人自己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1】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1999年)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例题2】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001年)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例题3】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八)入伙人、退伙人的法律责任(重点)
  1.入伙人的法律责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因此新入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还要承担按份责任。
  2.退伙人的法律责任
  (1)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退伙人已经办理了退伙结算,因此退伙人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不再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1】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999年)
  【答案】√
  【解析】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除名的情形。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例题】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 )时,应当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A.5%
  B.10%
  C.20%
  D.25%
  【答案】C
  【解析】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当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1.资产处置权
  (1)对于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
  (2)对于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但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应当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3)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例题】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 )(2002年)
  【答案】√
  【解析】(1)对于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2)对于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但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应当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2.国有企业被兼并(综合)
  (1)国有企业被兼并时,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2)国有企业被兼并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3)实际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价格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4)兼并价款一般应当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50%,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
  【例题1】根据企业兼并的有关规定,兼并方企业因兼并企业支付的价款数额较大或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应当遵循相关规定。该规定是( )。(2002年)
  A.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20%
  B.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30%
  C.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D.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60%
  【答案】C

  (二)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新增)
  1.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要求
  (1)国有企业改组前,应当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注意和第三章的结合)。
  (2)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者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性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的净资产中抵扣,或者从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3)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
  (4)企业改组以转让国有产权或者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采用协议转让的,也应当公开运作。
  【例题】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后,企业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安置职工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03年)
  【答案】√
  2.支付转让价款的形式
  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经批准,也可以用从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者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具体包括(重点关注)。
  【例题】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外国投资者可用以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的方式有( )。
  A.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B.以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所得的财产
  C.以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
  D.以收购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
  【答案】ABCD
  【解析】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经批准,也可以用从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者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
  3.支付转让价款的期限(重点)
  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60%以上,其余价款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例题】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国有企业60%的股权,乙企业于2003年3月1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企业股权的价款为120万美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
  A.甲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4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4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3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4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答案】BCD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组织机构
  1.厂长、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区别(重点)
  (1)对于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厂长无权直接任免,也无权直接奖惩。
  (2)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3)由于国有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因此,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等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无决议权、否决权。
  (4)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但只能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不能直接作出决定。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厂长可行使的职权有( )。 (1999年)
  A.决定企业工资调整的方案
  B.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C.任免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D.依法奖惩职工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属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2)对于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厂长无权直接任免,也无权直接奖惩,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例题2】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 (2000年)
  【答案】×
  【解析】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同意或者否决权。
  【例题3】某国有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作出同意厂长提出的奖金分配方案的决议
  B.作出否决厂长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的决议
  C.作出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副厂长李某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D.作出由王某担任副厂长的决议
  【答案】D
  【解析】(1)由厂长提请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解聘、聘任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因此选项D不符合规定;(2)职工代表大会只能对企业的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或者任免的"建议",而无权直接作出决议。
  2.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1)必须有2/3以上(≥2/3)的职工代表出席。
  (2)厂长、工会委员会或者1/3以上的职工代表(注意多选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过半数(>1/2)通过。
  (4)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5)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例题1】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遇有重大事项,经( )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A.厂长
  B.工会委员会
  C.1/3以上的职工代表
  D.10%以上的职工代表
  【答案】ABC
  【解析】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工会委员会、1/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例题2】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
  【答案】×
  【解析】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 三 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03年的分值为2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题 型2001年2002年2003年
单项选择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
多项选择题 2题2分1题1分
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 
合 计2题2分4题4分2题2分
  最近3年指定教材的变化
  2002年
  (1)对"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进行了重大调整(注意多选题);
  (2)取消了原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和审批确认制度,增加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重点);
  (3)增加了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注意《证券法》的综合题)。
  2004年
  对第一节进行了较大调整,删掉了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符的规定,增加了"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此外,将原教材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本章考点精析

  本章的主要考点包括:
  (1)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2)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3)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4)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5)核准制和备案制;
  (6)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2004年新增)
  1.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负责人
  (1)国有独资企业:"任命"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国有独资公司:"任命"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建议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3)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4)对国有参股的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例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有权直接任命其( )。
  A.董事长
  B.副董事长
  C.董事
  D.总经理
  【答案】ABC
  【解析】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直接"任命"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任免建议"。
  2.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2004年新增)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报本级批准。
  【例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的有( )。
  A.合并、分立
  B.解散
  C.增减资本
  D.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ABCD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
  【例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报批准。( )
  【答案】×
  【解析】必须报本级批准。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2004年新增)
  1.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2.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
  3.代表本级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4.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

  四、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重点)
  1. 事业单位
  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
  (1)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解释】、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解释】不管是以谁的名义注册登记的,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东西属于国有企业的,肯定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界定(重点掌握)
  【解释】(1)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全部归劳动者集体所有;(2)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只有)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1)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2)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① 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② 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例题2】2000年某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1000万元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为600万元,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为400万元,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的减免税部分为3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是( )。
  A.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600万元全部界定为国家股
  B.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400万元全部界定为国家股
  C.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的减免税部分300万元界定为国家股
  D.其他减免税部分100万元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答案】ACD
  【解析】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
  (1)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600万元)全部界定为国家股;
  (2)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
  ① 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300万元)界定为国家股;
  ② 其他减免税部分100万元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全民单"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解释】
  (1)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2)如果集体企业"有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不属于国有资产。
  【例题1】某集体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经依法评估确认,其全部资产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该企业的资产中,1992年前用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国有企业担保,通过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为人民币1000万元,该贷款已由集体企业还清;集体企业原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人民币3000万元。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集体企业资产中,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 (1999年)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答案】C
  【例题2】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资产中,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 (2001年)
  A.国有企业为安置企业下岗人员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
  B.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资产
  C.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而未发生担保责任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
  D.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
  【答案】B
  【解析】(1)明确是无偿转让,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2)界定为国有资产;(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4)集体企业有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土地使用权折价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业所有。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照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3)可分配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例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国有企业)的出资比例为40%。1998年中方在企业设立时以厂房、场地使用权出资1000万元,1999年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200万元向企业再投资,2000年合资企业可分配利润1000万元,2001年8月该合资企业决定解散,外方将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根据以上资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万元。
  A.200
  B.1400
  C.1600
  D.1800
  【答案】D
  5.股份制企业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例题1】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其中:国家授权投资的乙机构出资100000万元;国有企业丙出资 50000万元;民营企业丁出资 50000万元。甲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有公积金 6000万元,公益金 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 9000万元。根据上述数据资料,可以界定甲公司国有资产的数额为( )万元。(2003年)
  A.109 000
  B.150 000
  C.163 500
  D.107 500
  【答案】C
  【例题2】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资产中,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有( )。(2002年)
  A.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B.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资金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而未发生担保责任所形成的资产
  C.国有企业以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D.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资产
  【答案】ACD
  【解析】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资金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而未发生担保责任所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业所有。

  五、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有企业利用外资改组时也必须进行产权界定。
  【例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国有企业甲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必须进行产权界定的是( )。
  A.与境外乙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甲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
  C.甲企业与丙企业联营
  D.甲企业被丁企业兼并
  【答案】ABCD
  【解析】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六、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考生应严格区分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处理原则:
  1.内部矛盾(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裁定,最终裁定权由行使;但不能引入司法程序。
  2.外部矛盾(即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
  首先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例题1】泰市的荣昌公司为国有企业,荣发公司为集体企业,这两个企业因资产归属问题发生产权纠纷。荣昌公司经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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