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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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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下:1、占有。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2、使用。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3、收益。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具体而言是收取所有物的孳息;4、处分。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即对所有物依法进行处置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变更登记条件有哪些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6、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7、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8、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3种观点: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二百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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