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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已经患有艾滋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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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条款,重疾险只能在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患有重大疾病时才能获得理赔,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可以覆盖更多种情况。因此,是否需要额外投保其他保险取决于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内容”。2.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对于保险人合理询问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3.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4.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5.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人不得违反约定拒绝承保”。6.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7.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属于应付范围的情况下及时履行给付义务”。8.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9.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有医疗保险是否还需要买重大疾病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判断。社保的医保是基础保障,国家的福利制度,特点是覆盖广,保障低。能为我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报销,但不是全包,如有起付线,自付段,自付比例等个人支付费用。而商业医疗保险能有效补充社保不能报销的绝大部分,真正有效减少损失。医保只要买够年限,可以在缴费期间和退休之后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一部分;社会医疗保险是“保而不包”,生病住院并不能全额报销,有起付线、有共付段,有封顶线和重大疾病支付比例以及用药和检查支付范围。医保虽然有缴费低、享有时间持久的优点,但也存在诸多,如参与人员有,报销数额和报销范围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一、一定要买重疾险吗有的人会说,我有了社保而且单位福利很好,所以没有必要买重大疾病保险了。情况果真如此吗?(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二、保险类型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一)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二)终身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第1种观点: 产品的设计问题,没有合理不合理。因为此类重疾险是主险寿险的附加险,并且此类附加重疾险的保险额是提前给付型的,需要和主险共用额度,重疾险赔付之后主险额度要降低,也就是减去重疾的额度后剩下多少是多少。此外,还有一种重疾附加险的保额是额外给付型的,不会占用主险额度。一、寿险和重疾险分开买好还是一起买好?现在的寿险也非常完善,很多寿险产品会附加重疾险,如果附加的重疾险产品不错,您可以一起购买,保费上也会相对划算,如果重疾险产品您不是很满意的话,可以选择不附加重疾险,再去单独购买一份重疾险,如果您不知道如何选择,也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电话。会有专业的保险规划师为您量身定制保障计划。二、寿险和重疾险的区别寿险和重疾险的区别包括:1、保险标的不同重疾险是指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的健康险,它的保险标是人的健康。而寿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即被保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或者全残,保险公司赔偿约定的赔偿金。2、赔付条件不同重疾险是当被保险人罹患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才能按约申请赔偿。寿险是被保人死亡或全残才能获得赔偿。3、保险费计算基础不同重疾险是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为保险费计算的基础,而寿险是以死亡率为保险费计算的基础。4、保障范围不同同等条件下,寿险的保障范围比较窄,只负责死亡或全残,不管造成原因是意外还是疾病。而重疾险只要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就可获赔。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一、一定要买重疾险吗有的人会说,我有了社保而且单位福利很好,所以没有必要买重大疾病保险了。情况果真如此吗?(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二、保险类型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一)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二)终身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理论上,购买多份重疾险可以增加保障范围,但是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被保险人重复购买险种进行。此外,保险公司也有可能在购买多份险种时对赔付给付出。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多份重疾险时应该对保险合同条款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免除和保险责任的条款等内容。3.《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者无故拒绝给付。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间,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给付期间内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受益人。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正当理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患上保险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若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致使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若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九十六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患上保险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致使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前款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但对于患有艾滋病的被保险人,续保问题不同于其他疾病。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得排除法律规定的保险责任。”2.《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或者体检的,应当保护被保险人的隐私。”3.《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大事实,不得免除保险责任。”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歧视、排斥、辞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和疑似病人。”综上所述,重疾险保障期间内得了艾滋病,被保险人可以续保。保险公司在询问或体检过程中,应保护被保险人的隐私,不能因患有艾滋病而免除保险责任。同时,针对艾滋病的歧视和排斥行为是违法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协议,保险公司应该对所承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和规避,而被保险人也应该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那么保险公司也不能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内容。2.《保险法》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的申报、证明等为依据。4.《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者明知不能避免而故意发生事故,或者明知可能发生事故而故意不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5.《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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